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
湛公积金责〔2019〕1号
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不为你公司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责令限期办理仍拒不办理,我中心于2017年7月对你公司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中心依法加处2万元罚款合计4万元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现已执行完毕。但你公司至今仍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也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如不按时办理,我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 3 月15日
联系人:黄惠杰
电话:0759-3325655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稽核执法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