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繁体版 | 移动版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助手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导航 >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政务公开 > 执法公告

2018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案情说明(二)

时间:2018-09-20 16:16:07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打印】 【字体:

  住房公积金能否以工资形式发放?

  基本案情:

  林某发向市中心投诉湛江某停车服务经营有限公司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中心领导非常重视,即派工作人员上门调查。经调查确认事实后,市中心于2017年10月向该公司发出《住房公积金催建通知书》,2017年11月发出《关于要求提供林某发工资收入情况的函》,2018年3月发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2018年7月发出《核查通知书》,期间多次与该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向该公司阐明不为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后果。但该公司以内部薪酬福利制度有规定为由,林某发等稽查员、收费员所发放的工资已包含住房公积金,故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那么该公司对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部分以工资形式发放的这种行为是否符合政策呢?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呢?

  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国家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专项互助基金,具有政策性、专用性、保障性、互助性等特点。单位应当为每一个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是单位的义务,也是职工的权益。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还明确规定了单位代扣代缴的具体形式,即“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仅明文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其缴交应当按照规定的形式,即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个人部分连同单位应缴部分共同汇缴至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才算缴交行为的完成。

  在上述案例中,湛江某停车服务经营有限公司将住房公积金以工资形式发放给个人,是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能作为单位已履行住房公积金缴交义务。因此该公司应为林某发补缴其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故市中心于2018年9月6日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为林某发办理补缴手续。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