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案情说明(一)
关于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基本案情
经我中心稽查,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其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2016年9月28日,中心依法向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该公司未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2月23日,中心依法向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仍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也没向我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2017年7月25日,中心依法向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贰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仍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亦未缴纳罚款,也没向我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据此,在向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催告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程序后,我中心按罚款数额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万元合计罚款4万元,于2018年3月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现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1、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其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心依法对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罚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中心对广东半岛集团有限公司按罚款数额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万元合计罚款4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