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执法机构设置:稽核执法室
办公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
联系方式:0759-3352908、3325655
执法人员姓名:黄惠杰(执法证号:G115758)、查江杰(执法证号:G199216)、梁颖(执法证号:G243053)
二、职责
对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及其他执法工作。
三、执法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7〕2号)
四、行政处罚流程图及执法程序
五、清单信息
(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1、立案审批表
2、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
3、案件调查报告
4、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听证告知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
6、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7、执法文书的审批、送达回执
8、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9、结案审批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1、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执法人员 |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
1 |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情况 | 应缴存单位(随机抽取) | 单位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否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有因检查 | 按投诉举报情况 | 随机抽 取 | 抽查结果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
六、监督信息
不服本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