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单位、职工: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建设,提高失信成本,防范骗提骗贷行为,维护住房保障资金安全运作,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6)3号)有关规定,我中心代拟了《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4月2日,有修改意见建议的单位或职工请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qhs@zjzfgjj.gov.cn或传真至0759-3352908。
附件: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建设,提高失信成本,防范骗提骗贷行为,维护住房保障资金安全运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6)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诚信黑名单的职工,不涉及退还骗提骗贷或者贷款逾期资金的,从其被纳入诚信黑名单之日起计算,期限五年;涉及退还骗提骗贷或者贷款逾期资金的,从其全额退还款项之日起计算,期限五年。
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不涉及配合追回职工骗提骗贷资金的,从其被纳入诚信黑名单之日起计算,期限五年;涉及配合追回职工骗提骗贷资金的,从职工全额退回款项之日起计算,期限五年。
二、职工被纳入诚信黑名单期间,取消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资格,但经批准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三、纳入诚信黑名单前的告知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电话、短信、邮箱、公告及由所在单位转达等方式,告知期限为五日。
四、原来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 月 日起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