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案情说明
2017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案情说明
关于湛江市**水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行政处罚类)
一、基本案情
经我中心稽查,湛江市**水产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其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2014年10月27日,中心依法向**公司发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公司未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2015年3月19日,中心依法向**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司仍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也没向我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2015年6月19日,中心依法向**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从轻处罚,其中两点理由一为水产加工业人员素质较低,流动性大,公司员工自愿放弃企业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权益,二为公司的经营困难导致了延缓购买住房公积金。湛江市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15〕4号)规定,作出维持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后**公司依法缴清罚款,并按规定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处罚决定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其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心依法对**公司作出处罚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点评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15〕4号)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都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缴存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职工的权利,具有强制性,不因某个职工的缴存意愿去决定。**公司不能因员工的缴存意愿决定是否缴存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公司称企业年年亏损,可以缓缴,但缓缴仅对确有困难的单位,而且需要提出缓缴申请,经批准方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需要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