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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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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条例》规定不建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

时间:2016-12-27 09:28:0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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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12日,我中心对湛江东洸水产有限公司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12月13日向该公司进行送达程序。这是我中心忠实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坚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

  经调查,该公司存在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我中心依法展开行政执法行动,分别于2014年8月16日发出《住房公积金催建通知书》,2015年5月4日发出《建缴住房公积金约谈通知》,2015年9月6日发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从发出催建通知开始到最终处罚的两年多时间内,我中心累计8次派员上门调查取证与宣讲法规政策,期间还多次通过电话进行催建催缴,但该公司置若罔闻,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中心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我中心已明确告知该公司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处罚决定后,我中心也已按规定程序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下一步,我中心将继续履行执行程序,通过法律手段促使该公司为职工开立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和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和为其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单位的义务,也是职工的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中心依法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力,这是我中心依法惩处违法单位,维护职工权益的制度保障。

  今年以来,我中心持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力推进促缴扩面工作,已按规定向御唐府酒店、中联水产等47家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向恒光电器、鱼峰混凝土等31家单位发出责令办理通知书,向嘉力手套制品、东方医院等6家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最后向湛江东洸水产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履行执法程序,促使金辉煌酒店、河山机器、丰达药业、华盛物业、顺丰速运、树童幼儿园、阳海汽车销售等各类型各行业的用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为职工开户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执法催缴成效显著。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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