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廉江市碧桂园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的通知
廉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近期,我中心廉江办事处收到多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投诉,投诉贵司拒绝为他们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交付购房款,强烈要求我中心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据了解,贵司开发的廉江碧桂园一期商品房在完成±00以下基础工程的情况下,于今年5月初开盘销售,多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开盘销售期间认购了贵司的商品房,贵司规定他们在签订购房合同一个月内,楼房主体结构尚未封顶的情况下办理完按揭贷款。自认购至今他们多次向贵司要求上述购房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贵司都以商品房未封顶,只能办理银行商业按揭贷款,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理由拒绝,致使他们意见纷纷。对缴存职工反映的问题,我中心高度重视,多次上门与贵司商谈沟通。同时,为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中心分别于今年5月3日、6月3日两次发函告知贵司: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住建部等部委印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也明确规定: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但贵司于6月14日复函我中心明确表态上诉职工的购房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办理银行商业按揭贷款,而且还要追究上述职工的违约责任,并收取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银行商业按揭贷款的违约金。贵司的行为已违背了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损害了缴存职工的权益,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鉴于上述,为严肃住房公积金政策纪律,统一按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而非个别公司制定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暂停廉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及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并在我中心网站进行通报,同时责令贵司做好因上述错误行为造成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及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的解释引导工作。希望廉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错误行为及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造成的不良影响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杜绝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我中心将视贵司的整改情况作出是否恢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及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