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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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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小广告” 损失很严重

——2024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之一
时间:2024-03-04 11:09:46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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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黑中介”通过散播“代办提取公积金”等小广告,诱导、教唆、协助不明真相的缴存职工以假证明、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获取高昂手续费,侵害了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对此,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湛江中心”)始终以“零容忍”“铁手腕”开展治理和打击行动。请广大职工依法依规通过湛江中心线下办事大厅、线上如微信公众号或“粤省事”小程序等渠道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无须缴纳任何费用。

  案件简介:穆某某是某区属单位工作人员,但法律意识淡薄,因涉及民间债务等经济问题,急需资金周转,便轻信“黑中介”的哄骗,由“黑中介”提供房源,以购买一套二手“老、偏、旧、小”房子的名义提取了住房公积金17万元,提取后没几天立即将该房子转让出去。所谓购房,穆某某仅为了将名下住房公积金套取出来,并不是真实的购房行为,其购房交易价也就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与该房子原来的交易价格差距很大,还没有购房款的收付款记录。当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转到穆某某银行卡后,因穆某某银行卡交由“黑中介”保管,“黑中介”马上转走了该笔款项,“黑中介”不仅没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返还穆某某,连联系方式也拉黑了。至此,穆某某可以说是“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仅损失了所套取的住房公积金,还额外支付了一笔不菲的手续费给“黑中介”。

  查实穆某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后,湛江中心在202310月按规定向其发出《责令限期退款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退款,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对于拒不退款的,湛江中心将按《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行政强制方式追缴骗提套取资金,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

  法律分析:

  一、经查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骗提职工限期全额退款,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向有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申请强制执行,移送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处理等。依据: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第三“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通过弄虚作假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一经发现,除勒令缴存人将其所骗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外,还需责成其所在单位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发生在本地区的一些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通报,以增强广大职工的法纪观念,做到遵纪守法,促进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该住房自提取之日起一年内发生转让交易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全额退回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五条:骗提骗贷行为成立后,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决定:

  (一)责令限期退款;

  (二)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

  (三)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送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公开;

  (四)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5.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湛江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除勒令将其所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退回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外,还责成其所在单位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同时,将处理结果报市纠风办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视情况向全社会通报,并将使用虚假材料骗提取住房公积金人员的个人资料录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诚信黑名单”。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3年内将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优惠政策。”

  二、“黑中介”协助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通常提供一些“老、偏、旧、小”的二手房源,短时间内进行频繁的交易买卖,以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后用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这些所谓购房并不存在购房款的交收与支付,属于虚构住房消费行为,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依据:

  1.《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对于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和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不允许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存在同一人多次(3次或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3人或以上)在五年内频繁买卖同同一套住房等情况的”

  重要提醒:湛江中心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请广大职工切勿轻信虚假宣传,自觉遵纪守法,诚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并积极举报伪造、买卖、使用虚假材料或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欺骗手段进行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共同维护良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和法治环境。

(图片来源网络)

  如果您发现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领域存在黑恶乱象,请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邮箱:zjgjj-jhzf@zhanjiang.gov.cn

  举报电话:0759-33529083365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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