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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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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可以追究刑责 !!!

——2023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之五
时间:2023-11-23 17:25:43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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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项政策性、互助性、专项性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为许多家庭圆了安居梦。但一部分职工既不买房租房,又不符合其他提取条件,却挖空心思想把住房公积金账户里面的钱弄出来“花”了,这些职工往往不以为意,会觉得“住房公积金是我自己的钱,我把自己的钱取出来用怎么了”,忽略了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带来的严重后果。

  案件简介:陈某是一名国企职工,眼见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越来越多,便想取出来用于日常花销,可是不符合提取条件,于是便与社会上一些不良中介一拍即合,想出一个“歪招”,通过向中介人员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由中介人员提供伪造的结婚证、不动产权证等国家机关的证件等材料,以购买二手自住房的名义提取了住房公积金8.3万元。经调查取证,我中心查实了陈某提供的结婚证、不动产权证均属伪造,在确凿的证据前,陈某也向我中心执法人员承认是支付了高额的手续费,由中介人员协助利用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事实。查清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后,我中心依规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但陈某拒不退还所骗提的住房公积金,我中心遂向湛江经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非诉审查,法院认为我中心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依法准予强制执行,向陈某追缴所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因为陈某拒不履行法院裁判,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连出行也受到限制。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必须专款专用,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提取使用,使用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我中心会将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经责令后仍拒不退款,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对于涉嫌触犯刑律伪造、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我中心将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线索,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严厉惩治,追究刑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五条骗提骗贷行为成立后,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决定:

  (一)责令限期退款;

  (二)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

  (三)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送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公开;

  (四)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重要提示:骗提住房公积金,后果严重。《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0月底正式印发,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将被评定为最低信用C,届时可能因为信用等级低而影响个人生活,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我中心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请广大职工切勿轻信虚假宣传,自觉遵纪守法,诚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并积极举报买卖、使用伪造虚假材料或虚构购房行为等欺骗手段进行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共同维护良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和法治环境。

(图片来源网络)

  如果您发现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领域存在黑恶乱象,请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二楼,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邮箱:zjgjj-jhzf@zhanjiang.gov.cn

  举报电话:0759-33529083365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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