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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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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偿还贷款 事关个人信用

——2023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之二
时间:2023-04-07 16:02:23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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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不少惠民政策,为许多职工解决了刚需难题及改善了居住条件。职工签了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就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每个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否则贷款逾期后将留下不良记录,影响个人征信,还有可能被查封、拍卖名下房产,造成资金损失。以下为近期一名职工因贷款逾期被我中心采取法律催收的案例。

  案例简介:某铁路局职工蓝某某因购房资金不足,向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我中心委托某银行与职工蓝某某签订借款合同,蓝某某以其所购房屋作该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我中心依约委托某银行发放贷款,约定蓝某某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但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蓝某某因个人原因仅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并没有依约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经我中心短信提醒、电话催收、律师函催收、上门催收后,蓝某某仍拒不还款且连续逾期6期以上,为维护我中心合法权益,保障资金安全,我中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催收。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1.解除某银行与蓝某某所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2.限蓝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内向市中心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等;3.我中心对蓝某某抵押的房屋的变现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由蓝某某负担。因蓝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我中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某网拍平台对其抵押房屋成功拍卖,今年1月将拍卖款拨到我中心专户,结清了贷款,我中心已将逾期贷款资金全部回收。

  案例分析: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抵押贷款,具有利率低、期限长、还款灵活、提前还贷不收违约金、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等特点。职工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必须履行每个月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义务。

  我中心一直坚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风险,对连续逾期1-2期,我中心会通过打电话、发短信进行催收;对连续逾期3-5期,我中心会通过发律师函并采用打电话、派员上门催收;对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我中心会委托顾问律师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力催收。

  贷款逾期后将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1.将职工的逾期情况上报征信,目前我中心正在推进与人民银行征信的信息共享建设,今后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将在个人征信报告上显示,将对职工开展授信融资活动或者报考一些国家公职岗位造成影响。若想消除失信信息,一是必须还清逾期的所有欠款及罚息复利;二是从还清之日起超过5年才会消除。

  2.产生罚息和复利,贷款逾期后,我中心信息系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复利职工逾期的时间越长产生的罚息和复利也越多,职工还清逾期贷款时,需将逾期罚息和复利一并清。

  3.职工抵押房屋被司法拍卖,我中心委托顾问律师进行法律催收,对于职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我中心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司法拍卖程序的房屋总价存在下浮风险,职工可能面临资金损失,另外职工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公告费等。

  4.纳入失信名单,经法院判决后职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同时职工失信信息有可能在公众媒体上公开,受到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措施和联合惩戒。

  5.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我中心将在今年出台住房公积金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被法律催收的缴存职工将评定为最低等级C级,相应采取列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对象,不适用信用承诺制,不适用容缺受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暂停网上业务办理事项,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或者失信信息等限制措施。

  案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三、《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和业务承办银行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转让、拆建、变卖、馈赠;

  (五)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供新抵押物的;

  (六)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还贷款能力的;

  (九)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其偿还贷款能力情况的;

  (十)公积金中心及业务承办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逾期罚息。”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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