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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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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12-22 09:26:1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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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公积金〔2014〕27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湛公积金委【2008】1号)及《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实际,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2.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3.借款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或户籍属于本市。

  三、对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在第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比例及贷款利率按照湛公积金委【2011】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离婚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的认定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离婚前已结清的,离婚后,双方都按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或该贷款按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使用的贷款额度申请,在离婚后尚未结清的,离婚后,无论产权、债务归属情况如何,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按双方都使用过认定。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为一人且按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使用的贷款额度申请,在离婚后尚未结清的:

  (1)无论产权、债务如何归属,该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借款申请人一方使用过认定;

  (2)若该产权、债务归属为非借款人一方时,须待结清该笔贷款后,非借款人一方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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