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湛公积金〔2019〕2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本期末贷款余额∕本期末缴存余额×100%)低于90%时,执行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明确规定的贷款额度。根据测算,我市2018年第四季度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为88.45 % ,据此,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将调整为40万元(精装房45万元),具体如下:
一、在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双方40万元(精装房45万元),单方20万元(精装房23万元),具体计算见附表1。
二、在雷州、廉江、吴川、遂溪、徐闻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双方35万元(精装房40万元),单方18万元(精装房20万元),具体计算见附表2。
本通知自2019年1月20日开始执行。
附表1: 贷款额度核算表(适用于在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购房)
附表2: 贷款额度核算表(适用于在雷州、廉江、吴川、遂溪、徐闻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