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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保护伞”是什么?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益宣传之四
时间:2019-08-08 17:44:19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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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者支持、帮助、包庇、纵容、袒护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关键阶段,深挖彻查“保护伞”已经成为专项斗争的主攻方向和衡量斗争成效的重要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认定为黑恶势力“保护伞”:

  一、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二、不履职不作为,有警不处、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拖延处理,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滋生蔓延。

  三、插手干预对黑恶势力的查处,为黑恶势力说情打招呼,给查处黑恶势力设置障碍,对查处黑恶势力的国家公职人员打击报复。

  四、滥用职权乱作为,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降格处理、以罚代刑,欺上瞒下、隐瞒事实、阻挠干扰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徇私枉法、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虚假诉讼和“套路贷”,损害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

  六、打探、了解和掌握有关打击处理黑恶势力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等内部信息,给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帮助黑恶势力逃避处罚。

  七、帮助黑恶势力成员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伪证,帮助逃匿或阻挠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查禁。

  八、为黑恶势力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犯罪行为。

  九、提名、推荐、录用、招聘、批准黑恶势力成员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行业协会负责人等职务或获得劳动模范、明星企业家等荣誉称号,捞取政治资本、披上合法外衣。

  十、动用公共资源为黑恶势力滋生坐大提供资金援助和外部支持,为实施“套路贷”、非法集资及开设赌场、从事“黄赌毒”提供便利。

  十一、包庇、放纵、袒护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欺压群众,侵占国家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破坏社会治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十二、在扶贫领域等方面,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强占掠夺,用“软暴力”欺压群众。

  十三、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情形。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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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地址: 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524043

  举报邮箱:gjj@zjzfgjj.gov.cn

  举报电话:0759-3352908、3365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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