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证明事项的通知
湛部规2019-35
湛公积金委〔2019〕4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粤建金函〔2018〕108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方便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对《印发〈关于修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09〕2号)和《关于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湛公积金委〔2011〕3号)等有关文件条款进行修订,取消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证明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湛江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取消材料复印件。
三、职工办理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业务时,取消结婚证、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还贷款记录的银行供楼(还贷)存折等资料。职工办理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时,取消银行同意提前还贷的审批通知书。
四、职工办理购房提取业务时,已提供购房发票的,取消银行对账单。
五、职工办理农业户口缴存户在户籍所在地建房提取业务时,取消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出具的建房证明。
六、职工办理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业务时,取消患者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