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取消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证明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湛公积金〔2019〕25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粤建金函〔2018〕108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方便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拟对《印发〈关于修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09〕2号)和《关于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湛公积金委〔2011〕3号)等有关文件条款进行修订,取消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证明事项。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9日,有修改意见建议的单位或职工个人请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qhs@zjzfgjj.gov.cn或传真至0759-3310708。
附件:关于取消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证明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5日
附件:关于取消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证明事项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