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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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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

时间:2015-05-13 16:29:0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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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本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的相关业务数据已由市财政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核实以及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5名成员,其中正副主任委员3名,部门及专家代表6名,工会和职工代表8名,单位代表8人,分别占比1/8,1 /4, 1/3, 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3、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2014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四次会议于2014年6月2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13年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计划;传达贯彻省、市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审议《2014年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2013年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公报》;审议《关于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审议遂溪农信社关于要求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申请;审议《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管委会办公室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联系电话:0759-3365773。

  (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等。目前中心内设综合科、财务科、筹集科、贷款科等四个科室以及雷州、廉江、吴川、遂溪、徐闻等5个办事处,办事处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派出机构,分别负责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

      

  办事处和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时间及电话:

      

  中心网站:http://www.zjzfgjj.gov.cn

  网上服务:网上查询、办理业务;服务热线、短信、手机APP、微信、微博等。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包括建行湛江市分行、工行湛江分行、农行湛江分行、中行湛江分行、广东南粤银行。2014年,全市实缴单位4,852家,实缴职工29.85万人,缴存37.10亿元,同比增长13.21%。当年新开户单位558家,新开户职工3.11万人,净增单位487家,净增职工0.57万人。截至2014年底,缴存总额216.82亿元,缴存余额102.4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64%、16.79%。

  (二)提取:2014年,提取22.37亿元,占当年缴存额的60.30%,比上年同期减少7.58个百分点。截至2014年底,提取总额114.39亿元,同比增长24.31%。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包括建行湛江市分行、工行湛江分行、农行湛江分行、中行湛江分行、广东南粤银行、广发行湛江分行,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2014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6695万笔、18.46亿元,同比下降31.92%、40.61%。回收个人住房贷款7.89亿元。截至2014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9万笔、112.03亿元,贷款余额82.2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24%、19.73%、14.75%。个贷率为80.29%,比上年同期减少1.43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我市住房公积金没有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 购买国债:2014年,我中心没有购买国债。当年兑付、转让、收回国债金额0.99亿元,期末国债余额0.49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0.99亿元。

  (五) 资金存储:截至2014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5.99亿元。其中,协定活期存款0.5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2.59亿元,1年以上定期2.90亿元,没有其他协议、通知存款。

  (六) 其他:截至2014年底,资金运用率80.77%,比上年同期减少2.64个百分点;资金使用率90.91%,比上年同期减少0.9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4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40,982.93万元,同比增长26.78%。存款利息收入5,708.1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4,896.18万元,国债利息收入304.51万元,其他收入74.09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4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24,236.54万元,同比增长14.27%。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20,775.54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1,710.2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744.81万元,其他支出5.98万元。

  (三) 增值收益:2014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6,746.39万元,同比增长50.64%。增值收益率1.75%,比上年同期增加0.39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4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056.99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457.96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457.9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231.43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254.67万元。截至2014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8,223.89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6,409.0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4年,管理费用支出1,161.9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05.88万元,公用经费72.90万元,专项经费683.1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4年底,我中心没有逾期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1%提取。当年没有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8,223.89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金额的比率为0%。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我市住房公积金没有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我市住房公积金没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94%和13.21%。

  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5.01%,国有企业占43.75%,城镇集体企业占5.16%,外商投资企业占0.9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4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34%,其他占0.39%。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58.74%,中等收入群体占36.09%,高收入群体占5.17%。

  (二)提取业务:2014年,缴存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33.82万笔、22.37亿元,其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5.7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8.25%,租赁住房占0.0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6%(离休和退休占17.9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7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07%,大病救治等其他占6.24%)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4年,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全市笔数为41.28%、金额为36.12%,市区笔数为66.89%、金额为58.64%。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31.92 %,90-144(含)㎡占60.16%,144㎡以上占7.92%;新房占87.38%,二手房占12.56%,其他占0.06%。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23.67%,中等收入群体占61.28%,高收入群体占15.05%。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我市住房公积金没有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4.38%。当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额35.01亿元。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工作基本情况

  1、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基本情况

  (1)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我市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倍,缴存月工资基数的最高限额分别为:湛江市区21,169元;廉江市14,747元、雷州市10,491元、吴川市13,636元、遂溪县13,795元、徐闻县13,162元;最低限额为2014年度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我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010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的确定方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政策文件规定,缴存月工资基数是按照职工本人2013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情况:2014年,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共1112笔业务。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作基本情况

  (1)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2014年11月22日,我中心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新利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1至5年(含5年)的,其贷款利率为3.75%;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其贷款利率为4.25%。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最高贷款额度:201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执行《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3]2号),每户最高额度为45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优化服务情况

  (1)坚持服务前移,实行主动服务。坚持主动上门义务对每个开发楼盘的销售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业务培训。2014年,我中心到帝景金岸、万达广场等105个开发楼盘进行集中培训113次,对1,533名销售人员进行了政策业务培训。

  (2)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常态化。为在正常业务办理时间确有困难或特殊情况的单位、个人实行预约服务。2014年,我中心业务科室及各办事处利用休息时间先后到保利广场等86个楼盘或单位现场开展上门服务126次,集中收件1,077笔。窗口开展预约服务331次,办理提取业务5,631件。主动延长业务办理时间,为临近下班时间才赶到的办事群众受理业务,做到办事群众安心满意。仅2014年,我中心实行延时服务110人次。

  (3)坚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流程。2014年,我中心在确保管理规范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主动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9项归集业务、19项提取使用业务和3项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等业务审批权全部下放至业务科室、办事处或业务承办银行直接办理、审批流程大大简化;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或暂存户提取需要职工原单位审核、盖章等业务审批流程2项、办事流程有效优化;对购房提取等9项业务的办事资料进行了简化和优化,业务办理更加简便。

  (4)延伸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我中心不断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考核机制,对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以月考和年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一考核,每月通报考核情况,规范服务行为。2014年考核通报12期,不断规范业务承办银行管理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成效。

  (5)拓展服务平台,创新信息化服务。我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抓手,积极打造住房公积金人性化服务平台。实行委托跨行自动划转还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群众只需到我中心办理一次手续,系统将每月按还款额自动划转还贷,真正实现了“一次委托,全程服务”的信息化管理。2014年,全市受理跨行划转还贷业务8,819笔,预受理提取总金额为16.91亿元。实行提取业务管理电子化,办事群众只需在第一次办理提取使用业务时建立电子文档,第二次以上因相同原因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可由系统调阅相关电子文档资料便可办结业务,简化办事流程。2014年,全市有39,187人次建立电子档案,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12.06亿元。

  (6)创新服务方式,实行“一体化服务”。2014年,我中心与建行湛江市分行开展贷款业务集中一体化服务。办事群众在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即可到建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心预签贷款合同办结业务,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的便利服务。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政策业务创新情况

  (1)开展预提交首期房款业务,解决职工购房首付难问题。缴存职工凭与开发楼盘签订的购房意向书等材料即可提取使用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交首期房款。2014年,全市6,938人次预提住房公积金4.97亿元用于交首期房款。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我市缴存职工购房者57.88%通过预提交首期房款实现安居梦。

  (2)开展重大疾病救治提取使用业务,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凡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等10多种重大疾病,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2014年,全市有251人次提取住房公积金672.18万元用于重大疾病救治,有效解决了职工大病救治资金难问题。

  (3)开展异地缴存贷款业务,解决外来职工购房资金问题。只要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在湛江的,在湛江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都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2014年,全市有477户异地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26亿元。

  (4)实行政策倾斜,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难问题。对享受低保职工租房、租住政府廉租住房,农业户籍缴存人建房等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减免一定的手续资料,对特殊群体实行政策倾斜。2014年,全市有149人次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471.95万元用于租房、享受低保职工租房、租住廉租房、农业户籍缴存人建房等,有效改善了特殊群体职工居住环境。

  (5)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解决职工购房融资难问题。缴存人购买同一套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的,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多渠道解决购房资金。2014年,全市有676户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3.07亿元。

  (四)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处理情况

  我中心2014年3月对广南(湛江)家丰饲料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作出行政处罚20,000元,该公司认为行政处罚不合理,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4年5月作出维持我中心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该公司不服,分别于2014年7月、12月,向赤坎区法院及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赤坎区法院及市中级法院均作出维持我中心行政处罚的判决。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净增单位数:指当年实际缴存单位数与上年实际缴存单位数的差额。

  2、净增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与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差额。

  3、个人住房贷款率:指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4、资金运用率: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

  5、资金使用率:指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总额、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总额的比率。

  6、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7、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指按年度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提取的金额。

  8、结余资金存款额:指年度末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的资金额,不包括增值收益专户存款和缴存余额15%的备付金。

  9、收入水平分类:

  (1)低收入: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含)。

  (2)中等收入:指收入介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3倍(含)之间。

  (3)高收入: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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