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繁体版 | 移动版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助手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导航 >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1-07-15 00:00:00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1〕2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政策规定,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及《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湛公积金委〔2008〕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二届四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夫妻双方都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60万元;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汇情况、家庭收入支出情况、信用状况及借款人的工作年限等确定。

  四、对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款的8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款的70%。

  五、对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款的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六、对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七、为支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粤建保〔2010〕79号)的文件精神,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款的80%。

  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