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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软暴力”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益宣传之五
时间:2019-09-21 09:31:13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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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

  一、“软暴力”的定义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属于犯罪手段

  “软暴力”与暴力、次暴力等物理强制色彩更为浓重的违法犯罪手段对应而存在,系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呈现出来的更为隐蔽、犯罪成本更为低廉、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一类典型犯罪手段。

 

  三、“软暴力”不是犯罪罪名

  “软暴力”系构成黑恶势力犯罪诸多犯罪种类的手段形式之一,并非独立的犯罪罪名与类型。在认定存在相应的“软暴力”行为之后,构成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罪等黑恶势力犯罪的具体罪名仍需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

  四、涉及“软暴力”的犯罪罪名

  (1)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3)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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