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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简化办事程序的通知

时间:2018-07-24 09:26:46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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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公积金〔2014〕22号

各科室、办事处:

  为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全面深化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审批改革,简化办事手续、优化办事程序,提升办事效能和服务成效,经研究,决定进一步下放业务审批权限,将部分业务审批权限下放或授权业务科室直接审批。分管领导负责督促、监察和指导,确保下放审批的业务工作开展简便、高效、安全、利民。

  一、下放审批权限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下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业务到贷款科直接审批。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贷款金额25万元以内或双方申请贷款金额45万元以内,且借款人及配偶连续不良记录不超过6期,累计不良记录不超过24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由贷款科直接审批办理,不需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住房公积金筹集业务。

  以下住房公积金筹集审批业务下放至筹集科直接审批办理,不需报分管领导审批。

  1.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中办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

  2.补缴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办理当年补缴的;

  3.住房公积金特殊补缴;

  4.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业务中因个别人员基数出错而申请调整的;

  5.住房公积金续缴;

  6.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7.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变更;

  8.出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证明;

  9.出具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业务。

  1.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全部下放至中心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审批办理。

  2.市区委托提取还贷的受理、变更、终止等业务由中心服务大厅直接办理。

  3.2012年6月20日前办理的委托划转还贷的终止业务由业务承办银行直接办理。

  二、简化办事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业务。

  1.取消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业务时单位审核、盖章等程序。

  2.取消暂存户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位审核程序;

  三、优化审批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业务。

  1.关于“外市户籍职工离开本市就业”的提取业务,取消在外地建立劳动关系和非本市户籍的证明材料;

  2.关于“农村户籍职工回原籍务农”的提取业务,取消回原籍务农的证明材料。

  3.正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销户提取和调动转移业务除外),不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4.已经建立电子文档的提取业务,在审批资料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因相同原因办理提取业务的,不需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5.进一步简化购房提取业务的审批资料,已有购房发票的,不需提供银行对账单。

  (二)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1.取消办理申请、变更、取消委托提取业务时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存折。

  2.在缴存户个人缴存信息和贷款信息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申请人办理取消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后又重新申请同一套按揭住房的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有最新还贷记录的还贷存折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关注意事项

  1.各科室、办事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要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和开展的实际,以便民、高效、安全为出发点,认真调研、分析和论证,针对相关业务审批改革和办事流程简化的事项和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并积极主动与承办业务银行等单位沟通,理顺工作关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审批管理制度,使我市住房公积金办事流程更加简便、行政效能更加高效、服务质量更加优质、群众评价更加满意。

  2.本通知各项措施从2014年10月15日开始实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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