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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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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聘任制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8-07-24 09:16:59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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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公积金〔2014〕19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我中心发现相当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只为在职在编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其聘任制合同职工却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损害了聘任制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的有关规定和省、市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含县(市)、区及驻湛行政和事业单位)聘任制合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范围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范围是各单位的全体在职职工,包括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额的核定

  各单位应当按时和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缴存比例;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缴存比例。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是职工应享受的合法权益,也是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各单位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按规定为在编在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时,也必须为聘用合同制职工缴存,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明确责任,自查自纠。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清查,抓紧落实,凡未为聘任合同制职工缴存或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尽快办理缴存相关手续。《条例》第三十七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各有关单位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尽快为聘任合同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咨询电话:0759-3210656)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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