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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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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7-06-22 17:03:3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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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公积金〔2017〕7号

 

各缴存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行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额。

  在核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额时,应将职工上一年度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加班加点工资等一并纳入计算,具体包括的工资项目请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抓紧自查,及时调整。缴存单位要对照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本单位各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额认真审核,细致检查,确保不遗漏工资项目,做到应计尽计。对未按规定的月工资基数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甚至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须及时纠正,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认识,规避法律风险。依法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也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缴存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对待,尽快为缴存基数偏低的职工进行调整。同时,我中心将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计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依照《条例》等法规、政策进行严肃处理。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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