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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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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10-28 18:04: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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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2013〕31号

 

各有关单位: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我中心发现有的单位不按政策规定的工资基数缴存、有的单位按季度汇缴或半年汇缴,甚至无故停缴、有个别单位通过“挂靠”等弄虚作假的方式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待办完贷款后马上停缴等现象。这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职工及时正常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惠。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和《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必须严格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包括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 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依法应尽的义务,各缴存单位要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对经催促和提醒后仍不按规定汇缴的单位,我中心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以取得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主要目的,通过“挂靠”等弄虚作假的方式为社会人员或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是违规行为。单位截留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或者为职工骗取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我中心将按规定对缴存单位和相关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将有关信息录入“诚信黑名单”,同时向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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