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2013〕13号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我中心核查发现,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中有部分单位不按时、不按规定的工资基数为职工缴存,一些单位或个人甚至存在多头设立账户缴存等情况,导致职工实际少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不能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需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按规定如实填报本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合计额等信息,承办银行应及时将单位及个人的缴存信息完整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如单位的缴存信息不符合管理规范要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将不予确认。
二、单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应当严格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月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各缴存单位应按规定统一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从2013年7月1日起,对同一单位内的单位或个人缴存比例标准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将暂停处理其缴存业务。
四、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或同时保留两个(含两个)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对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或个人,需待办理合户手续后,才能正常办理缴存、提取等业务。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