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2013〕9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根据《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湛公积金委〔200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为最高限额以内的,平均月收入的最高认定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1.25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为最高限额的,平均月收入按实际收入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信用必须良好,对有逾期连续6次(期)以上及5年内累计逾期24次(期)以上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原则上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在外地汇缴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必须是第一次在本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借款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工作;
2.共同购房人或配偶户口在本市;
3.借款申请人或配偶籍贯属本市,且父母户口在本市的。
本通知自2013年5月20日起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一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