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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4-07 17:34: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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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3﹞ 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三年四月七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满足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贷款需求,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贷款通则》和《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湛公积金委〔2008〕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承办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按照一定的资金组合比例,执行不同的贷款利率,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用于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承办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资金来源于银行的信贷资金。

 第四条 组合贷款的发放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向中心及组合贷款承办银行申请,在优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不足部分再由组合贷款承办银行发放。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符合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以及组合贷款承办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组合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买住房房价款总额的80%。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按照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关规定执行,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各组合贷款承办银行根据各自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与组合贷款承办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当相同。

 第八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组合贷款承办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按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组合贷款承办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组合贷款的审批实行中心优先审批的方式,即对符合申请组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由中心审批通过后,再由组合贷款承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必须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才能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在每月偿还组合贷款本息时应先行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再偿还银行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当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组合贷款时,如果借款人还款记录良好,可先偿还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由中心承担贷款风险,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由组合贷款承办银行承担贷款风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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