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2012〕16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为了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现决定从2012年6月20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以下简称“委托提取还贷”),是指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提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二、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的管理工作。
三、本业务适用于在湛江市范围内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广东南粤银行和广发银行等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提取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时,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的条件:
(一)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借款人至少已偿还贷款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且当前没有逾期贷款本息;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须不少于月委托提取额的2倍。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申请表》,并经其所在工作单位审核、签章;
(二)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其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公积金中心或其办事处进行审批。经审批通过的,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或其办事处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
六、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一份)
(一)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存折;
(三)借款合同;
(四)供楼存折或还款对账单(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
(五)活期储蓄存折(在公积金开户银行开立);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配偶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配偶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
七、特别事项
(一)委托提取还贷是通过公积金中心与金融机构合作,利用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平台实现按月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提取还贷方式,金融机构按每笔扣划款业务收取人民币1.5元的手续费,公积金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委托提取还贷金额的核定:
委托提取的金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委托提取人申请时的上月还贷额及月缴存额核定,原则上月委托提取额不得超过月缴存金额。
公积金中心根据委托提取还贷人的月应还贷额、贷款期限、贷款本息余额等贷款情况予以核定委托期数及提取总金额。委托提取人夫妻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剩余本息的总金额。
(三)每月委托提取还贷的划款标准规定:
1.在月委托提取额小于或等于当月还贷额时,按核定的月委托提取额作为当月扣划资金额划款;
2.在月委托提取额大于当月还贷额时,按月还贷额作为当月扣划资金额划款;
3.当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减去扣划资金额后不足10元时,当月不发生扣划款业务。
(四)委托提取人需提供本人在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作为划转还贷账户的备用账户。
(五)一个缴存人原则上只可办理一笔住房贷款的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夫妻双方可分别委托提取偿还不同的住房贷款。
(六)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委托提取偿还同一笔住房贷款的,每月提取扣划款还贷顺序是先从夫妻中第一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扣划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足偿还贷款金额的部分,在其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中扣划。
(七)在委托提取期间,委托提取人原则上不得再在柜台办理因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八)在委托提取期间,委托提取人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的,委托提取人需持本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以及相关变更的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其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1.月委托提取金额发生变化的。
2.工作单位、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动的。
3.指定的还款账户或储蓄账户发生变更的。
(九)在委托提取期间,委托提取人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自行取消委托提取还贷行为:
1.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
2.工作单位、个人公积金账号等发生变动,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十)取消委托提取还贷签约的,由委托提取人持本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等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其办事处办理。
(十一)委托提取还贷是公积金中心为委托提取人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影响委托提取人应履行的还贷义务。委托提取人须确保还款账户内有足额的资金以归还贷款。因还款账户余额不足造成的贷款逾期责任由委托提取人自行承担。
八、自2012年6月20日起,原《关于个人委托银行划转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的通知》(湛公积金〔2008〕17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