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湛公积金〔2011〕18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受托银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经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四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将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湛江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都应按规定进行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二、调整时间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在缴存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核定后的月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调整内容
1.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0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本缴存年度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850元),不得超过本市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倍,缴存月工资基数的最高限额分别为:湛江市市区16035元;廉江市8939元、雷州市6660元、吴川市6980元、遂溪县7766元、徐闻县7391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最高限额作为月缴存基数。
四、其他事项
1.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2.各缴存单位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手续。
3.单位办理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时,应认真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有误或已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