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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8-20 15:01: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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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湛公积金〔2010〕12号

各科室、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涉贷楼盘的调查审核工作

  1、严格审查审核涉贷楼盘资料,确保涉贷楼盘开发、销售的合法性;

  2、按照《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湛公积金〔2008〕16号,以下简称《贷款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认真做好涉贷楼盘实地考察及贷前的审批工作;

  3、严格按照《贷款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涉贷楼盘资料备案及建档工作;

  4、涉贷楼盘主体结构必须封顶后才能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5、认真核准涉贷楼盘售房款的监控账户,确保贷款资金流向合规、安全;

  6、贷款资金的收款账户必须是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的指定账户,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含3个月),对于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3个月的申请人,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购房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首期支付的购房款必须达到规定的比例;

  (五)家庭每月偿还贷款总额(含总负债偿还额)加上月物业管理费不能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

  (六)已被我中心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规定3年内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

  面谈面签制度是防范套骗贷款的重要手段,贷款受理岗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一)认真核对借款人身份,并实行面谈;

  (二)核实借款人填写的各项内容;

  (三)必须要求借款人在经办人见证下签署相关申请表格及文件;

  (四)核对借款人的购房合同签字与借款申请表等文件签字的一致性。

  四、核查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状况

  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提交的《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未履行如实告知债务等情况,并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一)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当前逾期期数”或“当前逾期总额”不为零的;

  2、“账户状态”为冻结或止付的;

  3、贷款明细信息中“最高逾期期数”等于或大于6的;

  4、信用卡明细信息中非因拖欠年费所致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等于或大于7的。

  (二)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当前逾期期数”、“当前逾期总额”不为零或“账户状态”为冻结、止付,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受理并审批贷款:

  1、借款申请人须提交书面说明并附相关材料,证明当前逾期款已还清的,或证明逾期是客观原因,申请人无任何过错的;

  2、信用卡逾期记录全部是因未缴纳年费所致,且无其他交易记录的;

  3、发卡银行出具相关证明“账户状态”现已正常的。

  (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银行信贷信用信息中“最高逾期期数”小于6,或信用卡信用信息中信用卡最近24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小于7的,借款申请人须提交书面说明及以后按时还贷保证书等附相关材料,经审查审核后可予以审批贷款。

  (四)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请材料中未如实填报本人及配偶银行信贷信息,且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未还清贷款记录的,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经再次电话询问或面谈后仍不如实反映家庭存在债务情况的,不予贷款;

  2、经再次电话询问或面谈后能诚恳承认错误并及时补充相关债务的《借款合同》、供款存折、物业管理费等资料的,在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后,经审查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予以审批贷款。

  五、对在外地汇缴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审核

  在外地汇缴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是购买自住住房,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借款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工作;

  2、共同购房人或配偶户口在本市;

  3、借款申请人或配偶籍贯属本市,且父母户口在本市的;

  4、借款申请人能证明在本市购买是自住住房的其它材料。

  六、严控贷款资金流向,完善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贷款业务科室及各办事处必须设立贷后管理岗位,各办事处贷后管理岗位人员须报贷款科备案。贷后管理岗位具体负责贷款发放后到收回期间贷款日常管理及贷款追收工作。

  (一)严控贷款资金流向,密切关注贷款楼盘建设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1、贷后管理员应于贷款发放后认真核实贷款是否按规定转入指定收款账户;

  2、贷后管理员必须对涉贷楼盘实行跟踪管理,掌握楼盘的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发现工程施工进度或房地产企业经营运作出现异常时,须及时了解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加大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力度,贷后管理员要严格按如下规定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1、借款人有1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要及时向客户进行电话提示;

  2、借款人连续3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要约见客户上门催收或发律师函,督促客户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并跟踪落实,同时通知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岗位工作人员,暂时停止审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3、借款人连续6次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要对借款人违约行为及时向法院起诉,同时要求借款人提取或授权划转其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偿还贷款资金;

  4、如发现重大异常风险情况应及时向贷款科负责人及市中心领导汇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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