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湛江市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操作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湛公积金[2009]1号
印发湛江市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
交付首期房款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办事处:
现将《湛江市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湛江市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操作办法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管理,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能力,支持职工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平稳发展,根据《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07]1号)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职工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户在湛江市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规定预提取使用其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
二、管理规定
1.房地产开发商(售房单位,下同)须提供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该商品住房预售款监控账户的证明文件。若是已经确权的现房,须提供房地产权证明和房地产开发商的收款账户信息;
2.职工预提的住房公积金不能直接提现,只能转账到房地产开发商的该商品住房预售款监控账户。转账如需手续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3.申请职工和房地产开发商分别出具保证书,保证所预提的住房公积金用作所认购的该普通商品住房首期房款;
4.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购房手续,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是已经确权的现房,则要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可相应增加5个工作日)、购房款总额20%或以上的交款凭据、银行对账单等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在市区的,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在县[市]的,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办理。下同)建立完善档案;
5.使用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的职工,须由其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6.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该认购住房首期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7.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信息另行登记造册,以便日后跟踪管理;
8.职工申请预提住房公积金,自审批之日起12个工作日(购已确权现房的,则为17个工作日)内,仍未按上述第4点的要求将购房资料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的,视为不购房,由申请人及房地产开发商及时将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如数退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至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在收到函件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职工预提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划转回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否则,视作骗、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有关单位对当事方进行处理。
三、办理程序
1.填写《湛江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提取原因、材料、金额是否属实,审核确认后,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机构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4.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出具写有预售款监控账户具体信息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审批意见》,由申请人到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转账手续。
四、证明材料
1.预售商品住房认购书;
2.保证书(申请职工和房地产开发商各一份);
3.经房管部门确认的预售款监控账户证明文件或商品房预售证(如是已经确权的现房,则提供房地产权证明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收款账户信息);
4.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
5.预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预提 使用 通知
抄送:潘那生常务副市长,庞竹友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2月17日印发
保 证 书
为了积极配合《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09]1号)的实施,确保所预提的住房公积金合规使用,切实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有效提高认购人购买住房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现就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提取使用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作出如下保证:
一、本公司所提供的楼盘预售款监控账户的证明文件(或房地产权证明和楼盘收款账户)真实合法;
二、本公司与 (认购人姓名)签订的普通商品住房认购书真实有效;
三、本公司收到 (认购人姓名)用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购房款后,购预售房的,在10个工作日内为认购人办理完成有关购房手续(购已确权现房的,在15个工作日内为认购人办理完成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有关购房手续)。
四、若认购人未能按以上第三点的承诺办理完成购房手续,并按规定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建立完善档案,或由于某种原因取消购房,本公司将按住房公积金的有关管理要求,在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来的函件3个工作日内,将认购人预提取并转到本公司预售款监控账户(或售楼款收款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划转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保证不提现给个人,不为个人骗、套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机会。
以上保证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保证单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名):
日 期:
联系电话:
保 证 书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是 (单位)职工,已和
(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普通商品住房认购书,住房的具体地址是 ,
现申请预提我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元,请给予批准。为此,我作如下保证:
一、所预提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该套普通商品住房;
二、自审批预提之日起,购买预售房10个工作日内(购买已确权现房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购房手续,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已确权现房的,经房管部门备案)、购房交款凭据、银行对账单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备案(原件和复印件);
三、如果不按以上第二点的要求将材料报备,我将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积极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将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如数退回到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以上保证如有违反,愿承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保证人: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