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湛部规2026-5
湛公积金委〔2026〕1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有效提高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实际,现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上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相关联,具体计算方式:
贷款额度A=住房公积金申请日余额×10(申请日余额,含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该房首期房款金额)
贷款额度B=各缴存年限的贷款额度(见下表)
(一)单方缴存:贷款额度A与贷款额度B两者中的最大值为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但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二)双方缴存:按单方缴存计算的贷款额度相加,相加之和为双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但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二、提高现役军人或退役军人家庭(即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现役或退役军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额度在现行可贷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
三、已享受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职工,贷款额度上浮优惠不叠加执行,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优惠。
四、本通知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