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部规2022-45
湛公积金委〔2022〕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的有关规定,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予废止《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12〕2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