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湛部规2020-43
湛公积金委〔2022〕8号
各有关单位、职工: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定》的标题修改为《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定》,不涉及文件实体内容的修改。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定》(湛部规2020-43)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20〕5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0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行为,监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章 审核主体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湛江市住房公积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学历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经历等背景条件。
第七条 在法制审核中遇到疑难复杂、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可向公积金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咨询相关建议,提高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专业性。
第八条 定期开展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审核范围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
(一)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
(三)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四)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执法决定。
第四章 审核内容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适用依据、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情况、论证情况、评估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举办论证会的,应当提交论证意见书等;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审核人员可以调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如下法制审核意见:
(一)对属于公积金中心职权范围,行政执法人员具备资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公积金中心职权范围,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无法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提出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对超出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或者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提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七)根据案件事实认定依据的问题,提出不应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载明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审核时间等内容,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当附案卷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需要常年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法制审核人员对常年法律顾问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重新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及时重新提交法制审核。
第十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法制审核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不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法制审核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政策规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湛府函〔2019〕136号)。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