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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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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05-27 10:11:49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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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部规2020-42

湛公积金委〔20227

各有关单位、职工: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定》的标题修改为《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定》,不涉及文件实体内容的修改。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定》(湛部规2020-42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204)同时废止。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510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中,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启动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进行的记录,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询问笔录、鉴定意见、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以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录,可以采用手机、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音像设备进行动态记录过程。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可以同时进行音像记录。本规定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事项,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公积金中心应当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第六条公积金中心依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设施设备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电子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启动程序阶段的记录

  第七条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案件来源和基本情况。

  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被举报人信息,投诉、举报请求、事实、理由,以及相关申请、补正、受理情况。

  第八条 经初步核查违法事实存在的,应当办理立案审批手续,留存相应的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移送交办文函等,报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调查取证阶段的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文字记录: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出示及回避权告知情况;

  (二)进入被调查单位或者在公积金中心办公场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及第三人情况;

  (三)采取调阅、记录、复制、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单位设立文件、职工工资薪酬、劳动合同、人员名册、财务报表、工作状况及相关内、外部证据材料情况;

  (四)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调查取证内容。

  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记录听证告知情况、申请情况及组织听证情况。

  相关文书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中予以载明。

  第十条 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听证论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决定阶段的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记录初审意见、法制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批准情况等。

  初审意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适用的法律规范、拟作出处理的内容和裁量的理由等。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记载审核意见、审核日期等,并由审核人员签名。

  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记载讨论情况、讨论日期等,并由参加讨论人员签名。

  公积金中心负责人作出批准决定,应当记录批准意见和批准日期。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二)违法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由裁量运用的情况;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的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与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送达执行阶段的记录

  第十三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记录送达情况,留存送达凭证。

  第十四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或者捺指印。

  第十五条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记录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等,由两名(含)以上执法人员作为送达人签名,并采用拍照或者录像等记录送达过程;也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见证人到场,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捺指印,记录见证送达过程。

  第十六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记录邮寄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名称与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凭证、回执等。

  第十七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记录公告送达的时间、原因和经过,并留存公告载体或者截图等。

  采用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还应当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九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案件执行完毕或者其他应予结案的,应当对结案归档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六章  记录的保存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执法现场环境;

  当事人、证人、第三人及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行政执法文书,重要涉案物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留置送达执法文书等情况;

  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形成案卷,按照时间顺序编排装订所有记录,制作目录及时归档,并由专人按规定进行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应当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及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信息,将其以U盘或者光盘等载体形式归入执法案卷。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政策规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湛府函〔2019136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1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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