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规定》的通知
湛部规2020-41
湛公积金委〔2022〕6号
各有关单位、职工: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规定》的标题修改为《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规定》,不涉及文件实体内容的修改。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规定》(湛部规2020-41)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规定>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20〕3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0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是指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等工作。
第二章 公示载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公示平台。作为公示的主要载体,包括国家、省、市司法行政、发展改革、政务数据、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公示平台以及公积金中心网站,主要公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事项信息。
(二)办公场所。在公积金中心办公楼,主要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职务、职责,工作流程、时限、查询方式等信息。
(三)媒介媒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广告、政府公报以及微信、短信、小视频等媒介媒体,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第三章 事前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职权范围、执法区域、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等。
(二)执法依据: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程序: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流程、时限和行政执法流程图。
(四)执法清单: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五)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事前信息。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身份: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催建、执法催缴、查处骗提以及调查取证、执行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执法文书。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配合执法等权利义务内容。
(三)其他应当公示的事中信息。
第五章 事后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编号、当事人信息、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
(二)行政处理信息:包括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和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文书编号、当事人信息、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及处理内容等。
(三)行政强制信息:包括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等事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文书编号、执行情况、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等。
(四)上年度执法数据:包括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事后信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三)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积金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条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申请书等执法文书全文的方式。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执法文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一条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其中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积金中心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一)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未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
(三)弄虚作假公示的;
(四)未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信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政策规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湛府函〔2019〕136号)。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