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11〕4号
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的管理,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二届四次会议的工作部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承办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二届四次会议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的范围
住房公积金业务原则上由工、农、中、建、交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承办,根据业务发展和优化服务的需要,可适度放宽到条件成熟的其他商业银行。
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需具备的条件
(一)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条件
1.经银监部门批准在本市设立的商业银行;
2.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系统,且符合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和业务管理的要求;
3.辖下经办业务网点具备设立住房公积金业务专柜的条件,可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便民服务措施;
4.实行专人专岗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5.有明确专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责的管理人员;
6.内控管理机制健全,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条件
1.经银监部门批准在本市设立的商业银行;
2.在本市已开办自营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项目3个(含)以上;
3.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且符合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和业务管理的要求;
4.有明确专责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部门,配备专责的信贷人员;
5.内控管理机制健全,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绩效考核制度。
三、申请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程序
(一)商业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商业银行的软硬件条件进行现场调查评估。
(三)市公积金中心对调查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要求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提交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准入的意见建议。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的意见建议,作出是否同意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决定向申请银行作出相应批复。
(五)申请银行根据批复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业务委托协议。
四、管理规定
(一)市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全市承办业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从业人员的管理,承办业务银行住房公积金柜台从业人员应当在市公积金中心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承办业务银行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上岗前,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岗前培训和测试,对具备上岗办理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由市公积金中心授予业务操作口令,才能正式上岗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二)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承办业务的日常监督检查,研究制定住房公积金承办业务专项考核办法,定期对承办业务银行进行检查考核。
(三)承办业务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市公积金中心开展委托业务的检查考核工作,并认真按照市公积金中心指出的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四)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对考评结果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由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意见建议,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后,暂停或取消其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五)商业银行取得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后,在取得承办业务资格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履行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业务委托协议手续,或者虽履行了签订业务委托协议手续但没有正常开展相关业务的,视为自行退出承办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
(六)承办业务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承办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
1.承办业务银行主动要求退出承办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的;
2.承办业务银行因机构发生变更、合并、撤销等,不具备承办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条件的;
3.承办业务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工作态度消极或不作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承办业务银行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承办业务银行发生以上情形的,由市公积金中心提出退出承办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的建议意见,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后,向该承办业务银行作出退出承办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的批复,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
(七)承办业务银行退出承办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或被取消承办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五、本规定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