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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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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7-20 23:40:4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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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公积金〔2016〕14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现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9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整合银行金融服务资源,利用商业银行金融平台服务广大缴存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联合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公积金中心与发卡银行联合发行的联名卡,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之一。它同时具备住房公积金账户及银行储蓄账户,能为持卡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等住房公积金服务以及银行借记卡个人储蓄、结算和消费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和发卡银行共同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的管理。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的制定,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发卡银行及其所属的发卡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制作、发放、更换、挂失、注销等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

第二章  申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领对象为湛江市范围内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申办方式有批量、个人申办两种。批量申办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统一代为办理,个人申办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领程序

  ⑴ 缴存单位统一申领程序

  ① 单位经办人到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

  ② 单位经办人审核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上的职工信息,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及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③ 单位经办人将审核确认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连同收集的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集中报送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申请办理。

  ⑵ 缴存职工个人自行申办程序

  ① 申请人携身份证到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

  ② 申请人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提交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申请办理。

  第七条 发卡银行受理申请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制作及与住房公积金账号绑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或申请人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八条 一人一号一卡,即每个缴存职工只能绑定一个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卡号。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提取业务手续费,免转睡眠户;首次申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新开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免收开卡工本费。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条 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可在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ATM自助服务终端、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还款信息情况。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经审批确认后,公积金中心将相应提取款项实时划转至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的使用,须遵守人民银行借记卡章程。缴存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理储蓄账户查询、存取款、转账、消费等业务,可实现银行借记卡的所有金融功能。

  第十三条 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卡范围的不断扩大,公积金中心将逐步增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相关附加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 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因素导致联名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公积金中心及发卡银行将协助缴存职工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由缴存职工本人使用,因卡片保管不善或将卡交予他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缴存职工本人承担。

第四章  密码管理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参照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时,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任意网点办理启用手续。

  第十九条 缴存职工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五章  挂失、更换及注销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因损坏、磁条消磁、芯片失效等原因无法使用,缴存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预约换卡”(卡号不变)手续。

  第二十一条 缴存职工遗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销户的情况下,缴存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办理住房公积联名卡挂失及申领“预约换卡”(卡号不变)手续。

  第二十二条 缴存职工存在以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姓名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制换卡(卡号变更)的,缴存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办理原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解约、销卡,及进行相应信息变更登记,再办理重新申领新住房公积联名卡手续。

  第二十三条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转移,及归集银行也发生跨行变更的,须由新归集银行制发卡,缴存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新归集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办理原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解约,及进行相应信息变更登记,再办理重新申领新住房公积联名卡手续。

  第二十四条 缴存职工遗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而未及时挂失的,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注销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可继续使用;如不再使用,直接到发卡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专柜办理解约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职工挂失及更换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补卡工本费用,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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