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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的通知

时间:2009-01-19 15:16: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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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的通知

  湛公积金委〔2009〕1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提高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的政策保障性,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有效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当前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夫妻双方都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60万元,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款的80%;

  2.购买二手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60%;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土地评估价值的50%;

  4.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50%。

  三、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须在法定的房屋使用年限内,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还须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确定,每月偿还贷款总额加上物业管理费不能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

  四、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可以提取使用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提供由购房职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预购房认购书;

  2.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提现,须直接转账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预售款监控账户;

  3.由申请职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出具保证书,确保所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若不购买住房时,须按规定划转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职工在预提使用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购房手续,并按规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档案。

  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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