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刘以琪)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刘以琪)
刘以琪:
我局已于2023年11月24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卫医罚〔2023〕19号)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圆(¥1000.00);2.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圆(¥23000.00)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5月9日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湛卫医催〔2024〕1号)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送至经你确认的送达地址,你已离职未在现场;当天执法人员邮寄至经你确认的送达地址,你于2024年5月10日拒收;2024年5月13日邮寄至你身份证住址,你于2024年5月14日拒收。因你不愿告知现所在位置地址,无法对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湛卫医催〔2023〕1号),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你在催告书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8号(湛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湛江市卫生监督所),联系方式:2676016)领取该催告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湛卫医催〔2024〕1号)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将罚没款贰万肆仟圆整(¥24000.00)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微信、支付宝(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8号(湛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湛江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湛卫医催〔2024〕1号)
2.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卫医罚〔2023〕19号)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