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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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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9-2020年)》的通知

时间:2019-11-05 16:54:51 来源: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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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卫〔201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函〔2014〕149 号)精神,现将《湛江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9-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11月1日

  湛江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9-2020年)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46号)精神,有效减少结核病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划。

  一、具体目标

  到2020年,结核病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机构(包括结核病防治所、慢性病防治所、耐多药肺结核定点医院,下同)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能力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耐药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所有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70%的县(市、区)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疫情、地理、交通、人口等因素确定1家或多家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并予以公布,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所有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能力。各地区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3.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转诊单等。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强排查疑似患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等场所)入监(所)、社会救助机构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疫情高发的县(市、区)乡(镇)、村(社区)要开展肺结核普查。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

  (三)规范诊疗行为

  1.落实结核病诊疗规范。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规范开展肺结核医疗行为。结核病防治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全程接受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探索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耐多药肺结核定点医院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

  3.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对跨区域的患者,要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将结核病检查列入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项目,全面落实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结核病防治机构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防止出现聚集性疫情,同时为学校提供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管理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八)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和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的电子病案信息一体化管理,实现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三、保障措施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组织领导,落实结核病防治经费保障,切实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要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规定的职责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市卫生健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各地区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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