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假天数
根据广东省政府2016年12月20日印发的《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同时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版)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因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顺产的可享受产假共计178天;难产的,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可再增加30天,即208天。男方可享受15天的陪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