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时间:2021-11-19 15:46:40 来源:本网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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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桐坤综合门诊部:
你(单位)于2018年11月12日未向廉江星锋水泥厂属地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超出你单位执业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开流动体检车到廉江市星锋水泥厂给该厂员工做健康体检,我局对你(单位)以上行为作出湛卫医罚〔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后你(单位)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粤08行终24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上述《行政判决书》,经研究,我局决定撤销对你(单位)作出的湛卫医罚〔2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