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口岸局)听证会管理办法
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口岸局)听证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口岸局)(以下简称“局”)听证活动,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湛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申请或主动组织听证:
(一)涉及公共利益、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
(二)对重大或情节复杂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制定重要商务、口岸规范性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平贸易与法规科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听证事项涉及的职能科室(单位)应当对听证会的组织、协调工作给予配合。
纪检监察室对听证会依法依规进行监察。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事项,公平贸易与法规科应当制订听证目录,经局领导批准后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公平贸易与法规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听证目录。
第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人选由公平贸易与法规科提出,经局领导批准后履行职责。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三)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和恢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听证陈述人由听证事项涉及的职能科室(单位)指定;听证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科室(单位)的,可各自指定听证陈述人。
听证陈述人应当如实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并回应听证参加人的询问。
第八条 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听证参加人从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产生,或者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中产生。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由公平贸易与法规科确定,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及以上人员身份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一条 公平贸易与法规科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将听证事项内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等材料向纪检监察室备案。
纪检监察室应派监督员列席听证会进行监督,并在听证会举行前将监督员名单告知公平贸易与法规科。
第十二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工作人员核实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及监督员名单。
(三)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
(四)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五)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以及建议予以回应。
(六)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就听证事项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进行辩论。
(七)听证参加人员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会程序及其权利行使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认为确实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如实记录各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及监督员签名确认并存档。
第十五条 公平贸易与法规科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送听证事项涉及的职能科室(单位),并抄送局领导。听证报告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三)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或者建议及其依据、理由;
(四)听证会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
(五)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以及处理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听证事项涉及的职能科室(单位)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并在听证事项报局领导最终审批时一并报告采纳公平贸易与法规科处理建议的情况,对处理建议不予采纳或部分采纳的,应说明相关理由。
第十七条 公平贸易与法规科应当把是否依法组织听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平贸易与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