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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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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口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1-01-11 17:12:37 来源:公平贸易与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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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口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口岸局)(以下简称“局”)依法行政工作,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执法职能科室(口岸办事处),是指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职权的业务科室(口岸办事处)。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执法职能科室(口岸办事处)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为确保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在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设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指导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组长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各科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公平贸易与法规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牵头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局执法责任制制度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分工:

  (一)公平贸易与法规科会同各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口岸办事处)负责制定执法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二)对执法人员岗位培训、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和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由公平贸易与法规科会同人事科、监察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行政执法主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属于本局在编在职人员,必须参加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方可上岗执法。

  公平贸易与法规科负责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口岸办事处)认为可以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组织(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职权的,应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公平贸易与法规科按程序报备,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口岸办事处)实施监督职能。

  第三章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和规范

  第七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 各种集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所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九条 执法职能科室(口岸办事处)在行政执法时,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材料,并依法作出决定,按照规定对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文书、监督检查记录和证据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条 对于本局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其他有关机关协助配合的,由具体执法职能科室(口岸办事处)负责协调。

  对在执法过程中不属于局管辖的执法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与案卷评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务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合法;

  (三)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的情况;

  (四)行政不作为处置情况;

  (五)与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相关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依据法律需要听证的,按照《局相关听证会管理办法执行》,由公平贸易与法规科组织听证会。

  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提请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各执法职能科室(口岸办事处)每年应总结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并纳入局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内容。

  第十四条 公平贸易与法规科组织评查小组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议审查。评查工作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

  行政执法评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执法活动的人员资格;

  (二)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充分、满足法定的形式和要求;

  (三)执法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和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五)执法时限是否满足法规要求;

  (六)执法文书的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七)执法案卷整理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评查小组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反馈被评查科室(口岸办事处),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考核范围。

  第五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五条 对执法职能科室(口岸办事处)和岗位执法情况试行考核制度,可以与局机关年度考核结合同步进行,考核成绩纳入局依法考评内容。

  第十六条 评议考核内容为本办法及岗位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法定的执法资格;

  (二)是否依法行使职权,尊重和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四)重大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五)行政执法获得其他单位奖励表彰的情况;

  (六)其它行政执法的情况。

  第十七条 经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各执法职能科室(口岸办事处)作出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评定。

  各执法职能科室(口岸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参考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年度考核报告中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况作为一项单独内容。

  第六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试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由公平贸易与法规科会同人事科、监察室组织实施。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确认存在过错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执法职能科室(口岸办事处)、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四)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五)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七)其它违法或不当行为。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并按《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自行发现并纠正错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正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错误的判定或者处理决定,执行前自行发现并及时纠正的;

  (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平贸易与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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