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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口岸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时间:2021-01-11 17:12:37 来源:公平贸易与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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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口岸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口岸局)(以下简称“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科室(口岸办事处)是指局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口岸办事处)。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是指执法科室(口岸办事处)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是指对执法科室(口岸办事处)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包括市直部门间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和刑事司法部门的协调。

  第三条 执法科室(口岸办事处)之间发生的行政执法争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执法科室(口岸办事处)对同一种行政违法行为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需要就执法环节、标准等事项进行协调的。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执法科室(口岸办事处)认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不明确或者对其理解不一致的。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执法科室(口岸办事处)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需要进行协调的。

  (四)其它涉及行政执法的争议事项。

  第四条 市直部门间和司法部门行政执法事项转移:

  (一)对行政争议事项经法律确认,属其他部门的,应当移送其他部门。

  (二)对行政争议事项属刑事案件的应移送司法部门。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由公平贸易与法规科组织实施,人事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协调具体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六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争议事项的,有关执法科室(口岸办事处)应当首先及时,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执法科室(口岸办事处)应当将争议事项、协商情况及结果向公平贸易局法规科通报。

  第七条 有关执法科室(口岸办事处)经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执法科室(口岸办事处)均可向公平贸易与法规科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第八条 执法科室(口岸办事处)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争议事项,自行协商情况的说明以及本科室(口岸办事处)的处理意见。

  (二)引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文本。

  (三)公平贸易与法规科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公平贸易与法规科收到执法科室(口岸办事处)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对应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告知执法科室(口岸办事处)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公平贸易与法规科决定受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与争议有关的其他执法科室(口岸办事处)参加协调。

  执法争议相关的执法科室(口岸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参加协调的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向公平贸易局法规科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公平贸易与法规科在充分听取有关执法科室(口岸办事处)的意见基础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行政执法的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协调会议,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对行政执法争议事项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二条 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争议事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确立的原则进行协调。

  第十三条 公平贸易与法规科对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平贸易与法规科应报请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二)对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公平贸易与法规科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书面请示,报请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同意,向市法制办,省商务厅法规处征询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公平贸易与法规科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应当在受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争议事项情况复杂、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有关执法科室(口岸办事处)。

  第十五条 人事科负责对协调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平贸易与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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