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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口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时间:2021-01-11 17:12:36 来源:公平贸易与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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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口岸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口岸局)(以下简称“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限。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科室,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业务科室。

  第三条 公平贸易与法规科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二) 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

  相近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过罚相当原则。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五) 综合裁量原则,结合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

  客体、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做出裁量决定。

  第五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下列适用原则:

  (一)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层级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

  (二)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当事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按照中限予以一般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必须并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予以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第八条 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第九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立案审批、行政执法调查、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等执法流程,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文书,建立完整的行政执法案件档案。

  第十条 行政处罚实施科室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简化处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擅自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二)因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三)因自由裁量显失公正,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四)在执行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行政处罚案件被依法撤销、变更、纠正的。

  (五)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故意隐瞒不报、以罚代刑或者徇私枉法的。

  (六)依法应当予以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追究行政处罚过错责任,依据以下方式进行: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况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或者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平贸易与法规科联合人事科通过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

  局将实施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内容,纳入局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平贸易与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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