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繁体版 | 移动版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助手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湛环罚字〔2026〕7号至8号)

时间:2026-08-11 15:32:14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打印】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江市国久义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02748027254D

法定代表人

袁国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环罚字〔2026〕7号

违法事实

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义齿加工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终了已超过二年,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该公司已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公开登报道歉、承诺守法,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二、从轻处罚标准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33.6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8-6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湛环罚字〔2026〕7号(湛江市国久义齿有限公司).pdf



行政相对人名称

袁国久

身份号码

440923197*********

地址

广东省电白县那霍镇那霍马二村14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湛江市国久义齿有限公司 总经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环罚字〔2026〕8号

违法事实

国久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国久公司和袁国久已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公开登报道歉、承诺守法,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二、从轻处罚标准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7.42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8-6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湛环罚字〔2026〕8号(袁国久).pdf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