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义齿加工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终了已超过二年,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该公司已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公开登报道歉、承诺守法,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二、从轻处罚标准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