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1裁量标准、§1.8裁量标准,《湛江市补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附件§1.5 裁量标准,以及依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和超标排放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玖仟肆佰伍拾元整(¥299,450.00)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