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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环罚字〔2025〕21号)

时间:2025-11-05 17:03:07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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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谭**

身份证号码

440821197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环罚字〔2025〕21号

违法事实

谭**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18裁量标准,予以行政处罚;鉴于谭**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公开登报道歉、承诺守法,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二、从轻处罚标准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24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3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湛环罚字〔2025〕21号谭亚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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