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徐闻县硕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湛(徐)环罚字〔2024〕3号
违法事实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9-29
处罚机关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
湛(徐)环罚字〔2024〕3号(徐闻县硕胖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示).zip